《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》今起施行

发布时间:     来源:山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    作者:宣传科

 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今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分为七章四十三条,从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、中药与中药产业、教育与科研、保障与促进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保护、扶持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,保持、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,运用现代科学技术,丰富、发展中医药理论和实践,促进中医药医疗、保健、科研、教育、产业、文化全面协调发展,建设中医药强省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,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,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,并将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,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高等教育和重点学科建设,提高中医药教育和科研水平,培养中医药高级人才。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,开展对疾病的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方法研究,开发和应用中医药新技术、新成果。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、注册商标、地理标志、药用植物新品种权和中医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。

  《条例》的施行将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,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保健中的独特作用,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提供法律保障,也将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建设,为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增添新的活力。

  附:《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》http://www.zhongyiyao.net/news/law/DB5640F842C5.html